新型传感器与智能控制教育部与山西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新型传感器与智能控制教育部与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勤罚懒,推动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要求
成果奖励对象为实验室永久成员、聘期内固定成员及其学生(以下简称实验室成员)。
所奖励成果的研究内容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应属于“传、感、测、控”等关键词之一。
科研成果中重点实验室的署名必须规范。中文署名的标准格式为“太原理工大学新型传感器与智能控制教育部(山西省)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的标准格式为“Key Lab of Advanced Transducers and Intelligent Control System,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hanxi Province,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aiyuan 03002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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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成员的科研成果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发现,责任人将被永久开除重点实验室,其实验室也将被强制关闭。
第二条 学术论文及著作奖励
文章或专著的第一署名单位为重点实验室,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实验室成员的实行全额奖励;重点实验室为第二署名单位实行减半奖励政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第三条 学术会议
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并做特邀报告者,提供正式邀请函、会议程序册、会场实况证据等,将实行下列奖励办法:
出境参加本领域知名学术国际会议,并做大会特邀报告,奖励5000元;做分会场特邀报告奖励1000元。大会特邀报告指在设立分会场的大会(Plenary Session)所做的Invited/Keynote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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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做大会特邀报告,奖励1000元。
第四条 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奖励标准
本条奖励只针对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每项奖励2500元;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元;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太原理工大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300元;
主持或参与制定且已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本条奖励只针对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署名必须为太原理工大学,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经山西省、教育部或全国性行业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资格审查合格,每项奖励2000元。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完成单位,获国家(省、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省部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获奖时,太原理工大学(或实验室成员)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获奖单位(个人)时,分别按上条标准的80%、40%、20%、10%和5%奖励实验室获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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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获奖单位,获全国性行业奖项一等奖,按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标准执行奖励。
第六条 项目奖励
实验室成员获准高水平研究项目,对项目组实施奖励,奖励标准为基数+经费比例,奖励范围和如下:
第七条 成果鉴定及媒体报道奖励
科研成果做出样机,并代表实验室参加成果展览的,在全国性科技成果展会或学术会议上展出的,奖励5千元/每次;在省内或省级展会(学会)上展出的,奖励2千元;根据学校要求,在校内展览的,1千元/每次。以新闻报告或现场图片统计。
实验室成员取得的成果经媒体正面报道者,将依据媒体影响力及传播效果,给予宣传者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创新团队及突出个人奖励
重点实验室成员获准人才、团队称号,其奖励标准如下:
第九条 公益奖
为实验室建设、安全、发展、人才引进、重大设备购置、国内外合作交流做出重大贡献者,奖励不低于1千元。具体额度由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但实验室主任不享受奖励。
第十条 奖励时间及成果溯源
1. 实验室奖励每年年底执行一次,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出通知。申请奖励的成果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实验室登记存档,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奖金。
2. 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著作类除外)。
第十一条 奖励额度的调整
此奖励办法为暂行办法,今后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对奖励办法、奖励时间以及奖励额度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在新型传感器与智能控制教育部与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
新型传感器与智能控制教育部与山西省重点实验室
(代章)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