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引导教职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强化四个意识,提升四个自信,根据《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学习内容
第三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国家法律法规。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学习内容,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所需的政策、制度和知识。
(五)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学习主体、时间与形式
第四条 学习主体为全院教职工,各基层党支部要统筹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安排。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每月进行一次(寒、暑假除外),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学时。集中学习时间由各支部确定,报院党委备案。
第六条 学习形式以集体学习为主,采用领学原著、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视频、专题报告等方式进行。各单位可以结合单位实际,创新学习形式。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院党委统一指导全院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在年度工作要点中专门进行部署。院党委统筹安排学习主题,各基层支部具体安排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第八条 加强经费保障,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经费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以专项经费支持各基层党支部开展学习活动。
第九条 及时总结宣传学习情况和经验做法,利用多种媒介、以多样形式及时报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院党委负责考核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情况,各支部要严格考勤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要建立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出勤情况、学习记录、学习总结等。不得随意占用集体学习时间,每学期将学习情况报院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将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范围,作为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将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无故缺席1/3者,不能评优;无故缺席1/2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